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指導書1.目的 本制度之訂定,目的為使各特定工作進行順利,確保人員與設備安全,在實施特定工作前、施行工作安全檢點及申請工作許可證以為作業管制,並遵循本程序。 2.適用範圍 由本廠及承攬商執行之各特定工作。 3.相關參考文件 3.1.工作安全許可管制守則。 3.2工作許可管制準則。 4.名詞定義 無 5.作業流程與說明5.2.1申請工作許可證 凡由本廠各部門派出人員(含執行代行檢查工作)或由承攬商執行特定工作者,應由該項工作之帶班人員(或職位較高者)、承攬商由監工(第一次)向轄區部門主管或主管指定代理人申請工作許可證;工作許可證分『動火、局限空間工作許可證』、『非動火工作許可證』、『維修組儀器、電機、轉機自辦設備外部檢修專用非動火工作許可證』及『外海工作安全許可證』等四種,依工作性質分別使用,各種許可證依需要由工安消防衛生課隨時增修訂。 5.2.2施工安全檢點 在執行特定工作地點內,屬於施工安全之各項措施(如高處作業防範、工作機具與電氣機具之安全處置等),應由施工部門或承攬商於安全檢點前準備完成。 5.2.3環境安全檢點 在執行特定工作周圍十一公尺範圍內,屬於現場環境安全之各項措施(如進出管線盲封、明溝遺油或可燃物之清除等),應由轄區部門負責於安全檢點前準備完成。 5.2.4簽發工作許可證 由轄區主簽人(課、工場長)負責簽發之,簽發時應會同施(監)工部門監工、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工地負責人)、轄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與該特定工作有關之會簽部門會簽人共同於工作許可證上指定簽章欄簽章,經主簽人檢查無誤簽章後生效。在操作中之煉製工場及油槽堤內執行動火工作,其工作許可證之主簽人為副廠長級主管。 5.2.5施行特定工作及收工簽認 施行特定工作須於每日取得工作許可證,始得工作,工作期間並應接受轄區、監造部門、糾舉小組及工業安全組等部門不定期檢查、糾正,每日收工前由施工人員與轄區人員將工作許可證上之檢修狀況註明並簽字確認後,該工作許可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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