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物質通識計畫工作指導書
1.目的
為確保作業安全衛生,防止危害發生。
2.適用範圍
適用本廠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以下簡稱危害物質)之部門。
3.相關參考文件
3.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法」、「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
4.名詞定義
4.1 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4.2 有害物: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
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4.3 容 器:本作業所稱之容器,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5.作業流程與說明
1.目的
為確保作業安全衛生,防止危害發生。
2.適用範圍
適用本廠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以下簡稱危害物質)之部門。
3.相關參考文件
3.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法」、「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
4.名詞定義
4.1 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4.2 有害物: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
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4.3 容 器:本作業所稱之容器,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5.作業流程與說明
5.2.1 計畫訂定
1) 工安組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及調查本廠製造、使用或處置危害物
質種類、數量,並通知危害物質製造、使用或處置部門依計畫
執行。
2) 針對製造、使用或處置危害物質相關工作人員,工安組依法令
規定舉辦危害物質通識教育訓練三小時。
5.2.2 物品申購
1) 各相關部門如有使用、處置主管機關公告之危害物質且非本廠所生產之產品時,於請購或訂長期合約時,應將「交貨時,每一容器依規定予以標示及檢附物質安全資料表(以中文為原則)」之規定,列入請購規範中。
2) 供應商或製造商接獲本廠標單後,應依本廠申購合約規定交付相關文件。
5.2.3 資料建立
1) 得標商於交貨前一星期內,將物質安全資料表(共四份)及標示(以下稱文件)送工安組審查,經審查結果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內容時,即送得標商轉材料課辦理驗收。
2) 交付之文件經工安組審查結果,未合乎規定時,即時通知材料
課請廠商重新提供後,送工安組再行審查。
3) 驗收合格後,隨貨將危害物質通識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送原申購或叫貨單位,使用單位(申購或叫貨單位)應將副本逕送工安組
存查。
4) 危害物質如係本廠製造之產品,工安組須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轄區單位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之物質安全資表,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處,以便作業人員隨時取閱。
5) 對裝有危害物質容器(含管系)之轄區單位,在該容器上應規定作標示或就近置公告板代替。
6) 本廠製造或供應商提供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及使用、製造或處置部門交付之危害物清單轄區單位應存檔備查,工安組得隨時查閱。
7) 有關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及危害物清單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之格式製作。
8) 本廠各類物質安全資料表除裝訂成冊外,並放置工安組網站上。
5.2.4 資料提供與儲存
1) 危害物質製造、使用或處置部門應依危害物質通識計畫製作危害物清單,一份轄區自存,一份送工安組存檔備查。
2) 本廠製造之危害物質如為內銷,物質安全資料表則需隨貨檢附。
3) 如為外銷,則依國際通則規定辦理。
4) 工安組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
6.表單
6.1 物質安全資料表
6.2 危害物質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