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及管理工作指導書1.目的 為使工作人員在執行作業環境測定時,有所依循,並能掌握各種作業實態及評估暴露狀況,以保障工作人員安全與健康。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廠作業環境測定。 3.相關參考文件 3.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3.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4.名詞定義 無 5.作業流程與說明5.2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及管理作業流程說明 5.2.1 採樣與測定 1) 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擬定本廠採樣測定計劃及採樣測定策略。 2) 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本廠作業環境測定分化學性 因子類及物理性因子類;硫化氫及二氧化碳等作業場所測定可使 用直讀式儀器測定,噪音作業場所使用直讀式儀器並採時量平均方式計算之,其他屬有機或特化之物質應使用採集樣本方式,再送勞委會認可實驗室分析。 3) 工安組每六個月定期至各轄區部門,針對二氧化碳室內作業場 所、硫化氫作業場所及噪音超過85分貝之作業場所實施作業環 境測定;不定期對工場設備所發出之噪音源實施噪音量測,並 填作業環境硫化氫測定記錄表(附件6.1)、作業環境噪音測定記 錄表(附件6.2)、設置中央空調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二氧化碳濃 度測定記錄表(附件6.3)及工場噪音場所個人劑量測定記錄表 (附件6.4)。 4) 每六個月對現場特化及有機等作業場所實施化學性因子類採樣,並填勞工作業環境個人採樣記錄表(附件6.5)。 5) 工場每月對有害氣體及可燃性氣體作業場所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並填『工場有害氣體每月測定表』(如附件6.6)及『桃園煉油廠可燃性氣體每月測定表』(如附件6.7)。 5.2.2 資料分析 1) 工安組或環測機構至作業場所採集樣本後,將樣本送勞委會認可實驗室,作樣本分析化驗,認可實驗室分析結果作成作業環境分析報告書,送本廠工安組。 2) 工安組收到認可實驗室之作業環境分析報告書,或自行測定之各 種記錄表後,將分析及測定資料進行分析值或測定值分析判斷。 3) 判斷結果如合於法令規定值,則將記錄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4) 測定及分析結果一份送轄區部門參考。 5.2.3 異常處理 1) 判斷結果分析或測定值超過法令規定值,以書面通知轄區部門改 善。 1) 轄區部門接獲通知後,應即進行異常原因判斷,判斷結果如 為整體環境因素,工安組提出矯正措施之建議,請轄區部門 改善。 2) 視異常狀況以工程改善、整體或局部通風措施,作業人員防 護器具使用或設備定期自動檢查等措施矯正。 5.2.4 設備維護 1) 如係設備故障而引起作業環境異常時,轄區部門則填財物修單 ,請維修組進行設備維修。 6. 附件 6.1 作業環境硫化氫測定記錄表 6.2 作業環境噪音測定記錄表 6.3 設置中央空調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二氧化碳濃度測定記錄表 6.4 工場噪音場所個人劑量測定記錄表 6.5 勞工作業環境個人採樣記錄表 6.6 工場有害氣體每月測定表 6.7 可燃性氣體每月測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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